中国针灸学会腹针专业委员会   |   北京腹针研究院   |   广东省中医院腹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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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灸学会腹针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针灸学会腹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腹针医学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团体,是中国针灸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是非赢利性的学术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团结全国的腹针医学科技工作者, 继承发展腹针医学,积极开展针灸学术活动,促进针灸医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腹针医学人才成长,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和“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卫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树立社会主义道德, 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针灸学会、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大德路111号住院部22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腹针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与学术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腹针学术期刊和资料等。
(三)加强医学科技的继续教育,推广腹针学术成果, 提高腹针工作者的医疗技 术水平;开展针灸医学科学普及活动, 举办国内各种腹针培训班。
(四)组织会员参与科技决策论证、法规制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腹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培养、发现和推荐优秀腹针人才,奖励优秀针灸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六)开展国际针灸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台和国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国际腹针医学合作,在广东开办国际腹针培训班。
(七)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
(八)兴办腹针科技实体,进行腹针科技开发,促进腹针科技成果转化。
(九)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上级卫生部门的任务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中国针灸学会腹针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主治医师以上腹针专业人员,以及从事腹针医疗、科研、教学、编辑和仪器研制单位取得相应职称者;已获得医师资格及相应职称后,从事腹针工作二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工作经验者;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中医管理工作的干部。
(二)单位会员: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与本会专业有关,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 ,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各项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 法人代表签字,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各种学习班;
(4)优先、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撰写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和科研攻关。
(4)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举办有关培训班;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协助开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第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调出本省或所在市、县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若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年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凡触犯刑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 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出现以上情况各地市县须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及海外腹针专家,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摆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 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的人选应为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 、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工作;选举或摆免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制定本会章程实行细则和工作计划;
(三)决定有关学术机构的设置, 并领导其工作;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筹措、管理学会的活动经费,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筹备组织召开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理事会止。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十八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署本会财务收支单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担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 委员10--15人.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 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不另立章程, 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学术年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并自认其中之一为主要专业,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
(四)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本会兴办实体的收入提成;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经费帐目由学会联合办公室财务管理,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针灸学会腹针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